地方
2024年7月
繼子女為老母親住所反目?上海“三所聯動”厘清法理情
“王阿姨覺得,自己的母親跟繼父結婚這么多年了,一直住在這里,不能說趕走就趕走。”
“趙先生認為,自己當初一片好心,父親去世后,還讓繼母在這里一住十幾年。現在自家要用,讓她搬走也合情合理。”
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。這讓江灣派出所第二責任區警務隊隊長軒睿犯了難。在2025年4月的采訪中,軒睿向記者介紹了事情的來龍去脈。
前些日子,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江灣派出所接到轄內居民王阿姨報警,稱母親居住的房屋門鎖被人換了,對方不讓其進屋。民警到場后,雙方各執一詞,都認為自己對房屋有權處置。
這間房子是趙老伯的兒子趙先生所有。1992年,沈老太和趙老伯結婚,婚后兩人感情和睦。兩人都是再婚,趙老伯有一子趙先生,沈老太有一女王阿姨,都已長大成人。2011年,老夫妻搬至趙先生購買的這棟商品房居住。2013年,趙老伯去世。
考慮到父親生前與繼母感情挺好,趙先生便讓沈老太繼續住在這里,一住就是11年。2024年7月,考慮到沈老太身體不太好,趙先生讓王阿姨接回去照顧。王阿姨答應下來,但提出要趙先生給予5萬元補償。趙先生則認為,房產證上是自己的名字,讓沈老太住了十多年,已經盡到了對繼母的義務。
雙方交涉幾次,均不歡而散。這天,王阿姨要到房子里給母親拿過冬衣物,卻被趙先生換的新門鎖擋在門外,一氣之下便報了警。
了解情況后,江灣派出所立即引入“三所聯動”矛盾糾紛化解機制,組織雙方進行調解。調解中,王阿姨提出趙老伯生前承諾母親可以在房屋居住到百年。如果談不攏,就對簿公堂。趙先生則拿出了父母結婚前的婚前財產公證,說明該房屋是趙家所有。
軒睿提出,希望大家以老人安度晚年為優先考慮,協商解決。
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宇介紹,根據《民法典》相關規定,“有無扶養關系”作為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,本案中趙先生與繼母并沒有扶養關系和贍養義務。“但趙先生講究親情,自愿給繼母一些補償,這是我們應該鼓勵和倡導的。”
“做調解,一般要從‘情理法’三個層面考慮。就本案例來說,我們著重的是‘情’。”江灣司法所專職調解員胡蘇寶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。
確如胡蘇寶所言,“法理情”相融,正是上海市“三所聯動”解決矛盾糾紛的關鍵。有時候僅依靠民警難以說服雙方,引入律師和調解員,雙方既能感受到調解的溫情,又有專業的法律服務,雙方能夠更加理性地衡量自身利益,更容易達成共識。
經過耐心溝通和調解,雙方達成和解協議。趙先生同意一次性補償王阿姨4萬元,王阿姨則承諾在約定時間將房內物品清理完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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